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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杜娟祝心怡
來源:海普睿誠律師事務所(ID:hprclaw)
“債轉股”的概念最早在1999年由國家經貿委、中國人民銀行《關于實施債權轉股權若干問題的意見》中提出,隨后近十年內,“債轉股”主要應用于銀行和金融資產中,并陸續(xù)逐漸在一般企業(yè)中推廣和展開。近年來隨著國企混改的深化,“債轉股”也越來越多在國企混改中登場亮相。本周并購重組專欄,我們結合實操案例,與大家分享“債轉股”在有限公司國企混改中的適用問題。
案例背景
某國企公司與私企A公司進行長期合作,國企公司出土地使用權、私企A公司出資金,在該土地上建成廠房并進行經營,私企A公司每年向國企公司支付固定收益?,F(xiàn)國企公司擬將地上廠房收回,并希望引入私企A公司共同發(fā)展國企公司,擴大業(yè)務領域和范圍。
交易模式
因土地使用權人為國企公司,根據(jù)“房隨地走、地隨房走”的原則,法律層面而言,私企A公司出資建設的廠房權屬應歸國企公司,而私企A公司進行投資建設,可協(xié)商認定為委托代建關系,將投資成本作為對國企公司的債權,以該債權評估作價轉為對國企公司的股權,最終實現(xiàn)債權消滅、私企A公司在國企公司持有一定份額股權的結果。
以上案例為小編團隊實操項目,下面結合案例與大家聊聊“債轉股”的法定要求和實操流程。
債轉股的法定條件
1.債權人對公司享有合法債權:債轉股的前提就是享有對目標公司的債權,這也是債轉股主體資格的要求,根據(jù)《公司注冊資本登記管理規(guī)定》第七條的規(guī)定,債轉股的債權一般需要符合如下三種常見情形之一:(1)債權人已經履行債權所對應的合同義務,且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guī)、國務院決定或者公司章程的禁止性規(guī)定;(2)經人民法院生效裁判或者仲裁機構裁決確認;(3)公司破產重整或者和解期間,列入經人民法院批準的重整計劃或者裁定認可的和解協(xié)議。
2.目標公司章程未禁止債轉股出資方式:債轉股的法律后果是債權人取得目標公司股權,成為目標公司股東,因此公司章程中必須是不禁止債轉股這種出資方式,否則債轉股存在內部程序障礙,無法通過相應股東會決議。
3.債轉股須經過目標公司股東會決議通過方可執(zhí)行:實施債轉股后,最直觀的結果就是變更了股東結構、增加了注冊資本,這兩項內容均屬于應經過股東會決議通過事項,且需進行工商變更登記。
債轉股的操作程序
1.核查債權的合法性:用于出資的債權應當是真實合法有效的,此外有些實務中,除需滿足《公司注冊資本登記管理規(guī)定》第七條的規(guī)定的債權要求外,還需符合財務規(guī)則,比如上述案例中,還需注意財務記賬所涉的開票問題,因項目特殊原因,在前期多數(shù)收票主體為私企A公司,國企公司財務并未將廠房作為資產計入其賬目,因此在債轉股之前,私企A公司需要向國企公司進行開票,確保資產計入國企公司資產科目。
2.召開股東會:債權轉為公司股權的,公司應當增加注冊資本,因此應當符合《公司法》增資流程,召開相應股東會,并且增資事項屬于多數(shù)決,需經過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
3.評估作價:關于債轉股是否必須進行評估,實踐中存在不同的認識,根據(jù)債權形成的基礎關系不同,如果債轉股債權屬于借款等較為清晰的類型,原則上可以不進行評估,債權金額以實際欠款金額為準;如果債轉股債權屬于需要進行進一步核算的類型,如上述案例中通過核算成本確定債權,這種情況下原則上是需要進行評估作價從而確定債權金額的。另外,基于國企定價公允性的要求,避免出現(xiàn)協(xié)商定價無依據(jù)的問題,實務中國企交易一般會聘請評估機構對債權價值進行評估。
4.簽訂相關債轉股或增資協(xié)議:通過協(xié)議約束,明確債權處置、股權增資的問題,對雙方權責作出詳實安排。
5.修改公司章程辦理工商變更登記,完成財務賬冊調整:債轉股應按照《公司法》增加注冊資本的程序,修改公司章程并向公司登記機關辦理變更登記,需要注意的是,工商登記時增資的出資方式應登記為債權。
國企債轉股的特殊事項
1.增資一般需進場交易:《企業(yè)國有資產交易監(jiān)督管理辦法》中將國企增資方式分為一般和特殊兩類方式,一般而言國企增資是需要進行公開征集投資方的,也就是需要進場交易。這種情況下,需要做好掛牌前的準備工作,設置相關掛牌條件,在交易所完成債轉股的增資。
2.必要時需做好職工安置:在特殊情況下,雖然混改并未改變國有企業(yè)性質,也就是說公司員工仍為國企身份,但在實踐中,一旦涉及混改,很多員工對其身份、福利、待遇等會有所顧慮,因此一般情況下,股東在做決策時通常會要求國有公司制定相應員工安置方案,確保交易順利進行。
結 語
以上是“債轉股”所涉的一般問題,實務中每個項目都會有其特殊性,比如本篇所提實例,因私企A公司債權上尚有部分瑕疵和義務未能履行,為避免交易風險,我們通過預留部分債權的方式,僅將其中部分債權先行轉為股權,同時要求私企A公司繼續(xù)完成其應盡義務,將該義務的完成與預留債權掛扣,在限定時間內如果無法完成,可約定債權消滅,以此形成約束。實踐中根據(jù)不同的交易背景和需求,結合交易目的,設置合法、合規(guī)、合理的交易模式、交易步驟、交易路徑。
注:文章為作者獨立觀點,不代表資產界立場。
題圖來自 Pexels,基于 CC0 協(xi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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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標題: 并購重組|“債轉股”在國企混改中的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