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法言建工
來源:海普睿誠律師事務所(ID:hprclaw)
建設工程施工合同中,承發(fā)包雙方經(jīng)常采用固定價款模式。此種模式下,發(fā)包人可以通過合同約定對工程總價“一次包死”,進而規(guī)避合同履行過程中可能發(fā)生的材料、人工等費用上漲帶來的風險。迫于發(fā)包人的強勢地位承包人又不得不簽約,故簽約后承包人需要承擔的風險將大大增加。雖然固定價款合同將本應由發(fā)包人承擔的市場風險轉嫁至承包人,但是合同履行中承包人在一定條件下完全可以主張固定價款之外的工程價款。接下來筆者將對固定價款合同情形下,可以引起工程結算價款增加的情況及增加部分的結算標準進行詳細論述。
一、各地高院及建設工程行政機關對于固定價款合同結算價款變動問題的觀點。
雖然目前沒有法律法規(guī)對固定價款合同結算變動問題進行規(guī)定,但各省高院針對此問題做出的解答可以為我們提供必要的參考。四川省高院在2015年發(fā)布的《四川省高級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若干疑難問題的解答》中認為:“建設工程因設計變更導致工程量或質量標準發(fā)生變化,當事人要求對工程價款予以調整的,如果合同對工程價款調整有約定的,依照其約定;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的,應當由當事人協(xié)商解決,不能協(xié)商一致的,可以就變更部分參照簽訂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時當?shù)亟ㄔO行政主管部門發(fā)布的計價方法或者計價標準結算工程價款?!标兾魇「咴涸?020年施行的《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解答》中表明:“合同約定固定價款的,因發(fā)包人原因導致工程變更的,承包人能夠證明工程變更增加的工程量不屬于合同約定包干價范圍之內的,有約定的,按約定結算工程價款;沒有約定的,可以參照合同約定標準對工程量增減部分予以單獨結算;無法參照約定標準結算的,可以參照施工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發(fā)布的計價方法或者計價標準結算。主張調整的當事人對合同約定的施工具體范圍、實際工程量增減的原因、數(shù)量等事實負有舉證責任。”河北省高級人民法院發(fā)布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案件審理指南》中的觀點也與陜西省高級人民法院的觀點相一致。
各省住建行政機關也采用規(guī)范性文件的方式,對固定價款合同結算價款變動問題做出回應。北京市住房和城鄉(xiāng)建設委員會在《關于加強建設工程施工合同中人工、材料等市場價格風險防范與控制的指導意見》(京建法[2021]270號)中指出:“合同對風險范圍和幅度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的,或者合同有約定但采用固定價包干的,以及合同成立后合同的基礎條件發(fā)生了發(fā)承包方在訂立合同時無法預見的、不屬于商業(yè)風險的重大變化,繼續(xù)履行合同對發(fā)承包方一方明顯不公平的,發(fā)承包方可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的相關規(guī)定和實際情況,本著誠信、公平的原則,參考以下原則簽訂補充協(xié)議,合理分擔風險”。甘肅省建設工程造價管理總站在《甘肅省建設工程造價管理總站關于對建筑材料價格風險管控指導意見的通知》(甘建價字〔2021〕15號)指出:“因非承包人的原因造成工期延誤的,延誤期間發(fā)生的材料價格漲跌的,上漲時,按上漲的價格調整合同價款;下跌時,不調整合同價款。因承包人的原因造成工期延誤的,延誤期間發(fā)生的材料價格漲跌的,上漲時,不調整合同價款;下跌時,按下跌的價格調整合同價款?!?/p>
因此,固定價款合同并非完全沒有變更結算價款的余地,若因發(fā)包人原因導致承包人履約成本大幅增加、工程量增加、因發(fā)包人原因造成的停窩工致使工期延長導致材料價格上漲等,承包人可以申請對增加部分進行結算對固定價款進行調增。
二、合同當事人應當遵守合同中有關固定價款的約定,一般情況下,僅以價格漲跌為由要求調整結算價款的,法院不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在(2020)最高法民申4587號新疆新通建筑安裝工程有限公司與喀什遠東房地產(chǎn)開發(fā)有限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再審審查與審判監(jiān)督民事裁定書中認為:“根據(jù)以上約定,雙方已經(jīng)對工程單價及風險范圍進行了約定,新通建筑公司以部分工程實際造價超過施工成本、建筑材料及人工價格上漲為由,主張按照情勢變更調整工程價款的再審申請理由不能成立。原判決按照雙方的合同約定,按照固定單價計算工程造價并無不當?!?/p>
另,最高人民法院在(2018)最高法民終380號中國第十三冶金建設有限公司與陜西黃延高速公路有限責任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案中亦認為:“十三冶金公司主張其施工期間材料及運費價格上漲,屬于法律規(guī)定的情勢變更情形,應當進行調整。本案中,相對于雙方當事人在合同中約定的工程款總額,尚無充分證據(jù)證明施工期間自購鋼材、燃油、自購材料運費價格變化的幅度,已經(jīng)達到了當事人訂立合同時無法預見的程度,不構成《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六條‘合同成立以后客觀情況發(fā)生了當事人在訂立合同時無法預見的、非不可抗力造成的不屬于商業(yè)風險的重大變化,繼續(xù)履行合同對于一方當事人明顯不公平或者不能實現(xiàn)合同目的,當事人請求人民法院變更或者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應當根據(jù)公平原則,并結合案件的實際情況確定是否變更或者解除’規(guī)定的情勢變更情形。黃延公司與十三冶金公司簽訂的《合同協(xié)議書》通用條款70.1約定,該合同執(zhí)行期間不考慮人工、機械施工和材料價格的漲落因素,即在施工期間對合同價格不予調整。在本工程施工過程中,因國家宏觀政策調整造成的鋼材價格上漲,陜西省交通廳通知要求對于2003年5月底前簽訂施工合同的在建工程可依據(jù)合同工程單價和合同執(zhí)行實際,參考招標時的市場價格與合同結算時的價格情況,可給施工企業(yè)予以適當補償...一審判決認定十三冶金公司不能以該通知為依據(jù)突破合同約定要求黃延公司承擔材料漲價的損失并無不妥?!?/p>
從最高人民法院的上述兩個案例可以看出,發(fā)包方與承包方簽訂固定價款合同時,即應對建設工程中可能發(fā)生的風險進行預判,同時也應當考慮到工程施工期間材料價格可能發(fā)生的漲跌,簽訂合同為雙方真實的意思表示,合同中的固定價款對雙方均有約束力,法院也尊重合同雙方的意思自治,支持當事人按照合同約定的固定價款進行結算。因此,一般情況下,固定價款合同簽訂后,建筑材料價格漲跌、人工費用波動等均為承包人應承擔的風險,當事人以市場價格波動造成的履約成本漲跌為由要求對工程結算價格進行調整的,法院一般不予支持。
三、特殊情況下,情勢變更原則與公平原則在結算價款調整中的適用。
依據(jù)《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三條“合同成立后,合同的基礎條件發(fā)生了當事人在訂立合同時無法預見的、不屬于商業(yè)風險的重大變化,繼續(xù)履行合同對于當事人一方明顯不公平的,受不利影響的當事人可以與對方重新協(xié)商;在合理期限內協(xié)商不成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解除合同”之規(guī)定,一方當事人往往會以材料價格變動過大、遠超簽訂合同時的合理預期為由,申請對合同中約定的固定價款進行調整。倘若合同成立后發(fā)生了普通一般人在訂立合同時不可能預見的風險,繼續(xù)履行對合同一方顯失公平,當事人可以情勢變更為由,向人民法院申請變更或解除合同。
值得注意的是,情勢變更原則的適用具有嚴格的條件限制,適用程序也十分復雜,需要審理法院報送各省高級人民法院進行審核,因此一般不適宜用情勢變更原則對固定價款進行調價。但發(fā)包人與承包人的利益確因建筑材料異常變動嚴重失衡,繼續(xù)履行原固定價款對一方明顯不公的,可以謹慎使用公平原則,對約定價款進行調整。但是,這種調價行為雖然平衡了個案中雙方當事人的利益,有利于個案公平的實現(xiàn),但是打破了雙方當事人的預期,在一定程度上不利于維護交易的安全性和穩(wěn)定性,亦可能會對整個建筑市場的平穩(wěn)、健康運行產(chǎn)生消極影響。因此,實踐中鮮有法院以情勢變更為由對固定價款合同進行調整的案例。
四、各地行政機關就目前新冠疫情下建筑材料異常變動出臺的新政策、新趨勢。
建筑工程施工具有耗時久、投入大的特點,合同履行過程中往往會出現(xiàn)超出預期的異常風險,比如最近鋼材價格暴漲、疫情防控原因導致工期延長,均會使承包人的履約風險增加。各地住建行政機關為更好的分散風險、保護承包人的利益,對當事人簽訂合同時可預期的風險范圍做出了較為明確的界定。比如北京市住房和城鄉(xiāng)建設委員會在《關于加強建設工程施工合同中人工、材料等市場價格風險防范與控制的指導意見》規(guī)定:“按照風險共擔,合理分擔原則,人工風險幅度不得超過±5%,材料、工程設備、施工機械臺班等風險幅度一般不超過±5%?!保话不帐∽》亢统青l(xiāng)建設廳《關于加強建筑工程材料價格風險控制的指導意見》中認為:“發(fā)承包雙方應進一步增強工程承包風險意識,嚴格執(zhí)行,<建設工程工程量清單計價規(guī)范>(GB50500-2013)的規(guī)定。招標人應在招標文件和施工合同中,明確約定材料價格風險范圍和超出風險范圍后的調整辦法,招標文件和施工合同中對材料和工程設備價格未明確風險范圍和超出風險范圍未明確調整辦法的,其材料和工程設備,價差在5%以內(含5%)的,由施工單位承擔損失或受益,超過5%以上部分的價差,由建設單位承擔損失或受益,發(fā)承包雙方應按照相關規(guī)定,就材料價差調整等問題及時簽訂補充合同或協(xié)議。投標人在投標報價時應考慮價格風險因素并計算相應的風險費用,不得盲目壓價,確保工程質量和施工安全,保證工程按期建成?!?/p>
因此,承包人與發(fā)包人在簽訂合同時應充分考慮合同履行期內可能出現(xiàn)各種風險,并在合同中對風險承擔范圍和超出風險范圍后的調整辦法做出更為具體、明確的約定,以防止在出現(xiàn)無法預測的情況時,當事人一方因約定不明而承受遠超其可接受范圍的損失。同時在出現(xiàn)明顯不公的情形下,協(xié)議雙方應積極溝通,在履約過程中通過補充協(xié)議的方式及時化解風險。
結語
本篇中筆者對各省法院及住建機關對固定價款合同調價和風險承擔問題的觀點進行了梳理,對實踐中以建筑材料價格漲跌為由申請增加結算時法院的裁判觀點進行了分析,下篇中筆者將對因工程量變更引發(fā)的增加結算問題、因發(fā)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誤時材料價格漲跌引發(fā)的增加結算問題、增加部分結算標準與鑒定標準問題進行詳細分析,敬請持續(xù)關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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