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初明峰、張款、王瑞珂
來源:金融審判研究院(ID:jrspyjy)
編者按
關于售后回租方式設立的融資租賃,是否有真實的所有權轉移意思、所有權是否真實轉移,是判斷融資租賃意思表示是否真實、關系設立是否有效的關鍵。對于不動產,是否達到上述標準比較容易判斷,但具體到動產的售后回租,上述標準的判斷則存在一定難度,筆者結合最高院的本則判例,予以分析。本文援引判例事實發(fā)生在2013年期間,基于當時普通動產作為融資租賃物沒有登記這一公示制度的缺失,為保護出租人的權利,由其在完成融資租賃同時再委托承租方將租賃物抵押給自己,實屬不得以而為之的行為,且出租人將其對租賃物享有的所有權中的部分權能進行處分,也未侵犯第三方的權益,最高院未對此加以責難,筆者贊同。但,筆者認為本判例情形如在現(xiàn)階段非典型擔保登記制度較為完善的今天,存在上述情形的,判斷當事人是否存在真實的所有權變更意思應另當別論,該與融資租賃所主張的出租人對租賃物享有所有權的事實相悖的再抵押行為應當是對認定是否具有設立融資租賃關系的真實意思表示構成沖擊。望讀者不要依賴本文判例觀點、實務中審慎為之。
裁判概述
根據(jù)物權法規(guī)定,購入出租方在租賃物接收確認書上簽字確認,售后回租方向其交付租賃物,案涉租賃物的所有權即發(fā)生移轉,所有權人變更為購入出租方。購入出租方將購入的租賃物交由售后回租方租賃使用后,為了保護其合法權益并防范商業(yè)風險,約定委托承租人再將租賃物抵押給自己,并不違反相關法律規(guī)定。
案情摘要
1.2013年5月24日,國興公司(甲方)與方正公司(乙方)分別簽訂《回租租賃合同》和《回租買賣合同》。
2.《回租租賃合同》和《回租買賣合同》約定,乙方將自有物件以9000萬元的價款出賣給甲方,再由甲方將上述物件租賃給乙方使用,乙方在將租賃物原始發(fā)票復印件及明細清單原件交付給甲方后乙方繼續(xù)使用租賃物,租賃物的所有權按照法律規(guī)定移交,本合同生效之日起租賃物所有權歸甲方所有。
3.2013年5月24日,國興公司(抵押權人)與方正公司(抵押人)簽訂《抵押擔保合同》約定,方正公司以租賃物為國興公司享有的上述租金債權提供抵押,雙方辦理了動產抵押登記。
4.方正公司出具《租賃物接收確認書》稱:“我公司已收到貴公司向我公司交付的使用的租賃物。”
爭議焦點
法院認為
新疆高院認為(一審),《回租買賣合同》是各方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內容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guī)的強制性規(guī)定,不損害國家、集體、第三人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應當認定為有效且已經生效。該《回租買賣合同》項下的標的物為動產,國興公司與方正公司關于案涉租賃物所有權變更、轉讓的約定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的規(guī)定,國興公司在該《回租買賣合同》生效時即已經取得案涉租賃物的所有權。根據(jù)《回租租賃合同》、《回租買賣合同》,國興公司與方正公司之間進行的是金融租賃公司融資租賃業(yè)務中的售后回租業(yè)務。金融租賃公司開展售后回租業(yè)務不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關于融資租賃合同的相關規(guī)定,符合 2007年3月1日至2014年3月12日期間施行的《金融租賃公司管理辦法》的規(guī)定,也符合《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融資租賃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二條“承租人將其自有物出賣給出租人,再通過融資租賃合同將租賃物從出租人處租回的,人民法院不應僅以承租人和出賣人系同一人為由認定不構成融資租賃法律關系”之規(guī)定。雖然國興公司與方正公司就案涉租賃物又辦理了抵押登記,國興公司為抵押權人、方正公司為抵押人,但其真實目的是為了保護出租人國興公司的權利、防范風險,防止其他人依據(jù)善意取得制度對租賃物主張權利。這種做法亦被《融資租賃司法解釋》第九條“承租人或者租賃物的實際使用人,未經出租人同意轉讓租賃物或者在租賃物上設立其他物權,第三人依據(jù)物權法第一百零六條的規(guī)定取得租賃物的所有權或者其他物權,出租人主張第三人物權權利不成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出租人已在租賃物的顯著位置作出標識,第三人在與承租人交易時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該物為租賃物的;(二)出租人授權承租人將租賃物抵押給出租人并在登記機關依法辦理抵押權登記的;(三)第三人與承租人交易時,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規(guī)、行業(yè)或者地區(qū)主管部門的規(guī)定在相應機構進行融資租賃交易查詢的;(四)出租人有證據(jù)證明第三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交易標的物為租賃物的其他情形”之規(guī)定所認可。國興公司向方正公司支付了《回租買賣合同》項下的價款,方正公司也向國興公司支付了第 1、2 期租金、租賃保證金和部分手續(xù)費,因此,《回租租賃合同》在性質上屬于融資租賃合同且已經履行,方正公司認為該《回租租賃合同》實際上為借款合同的理由不能成立。因而,《回租租賃合同》是各方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內容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guī)效力性強制性規(guī)定,不損害國家、集休、第三人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應當認定為有效且已經生效。
最高人民法院認為(二審),經審查,《回租買賣合同》《回租租賃合同》系雙方當事人真實意思表示,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guī)的強制性規(guī)定,為有效協(xié)議?!段餀喾ā返诙邨l規(guī)定,動產物權轉讓時,雙方又約定出讓人繼續(xù)占有該動產的,物權自該約定生效時發(fā)生效力。本案中,根據(jù)雙方合同約定,方正公司在將租賃物的原始發(fā)票復印件(簽章確認與原件核對無誤)及明細清單原件,或由國興公司認可的評估機構出具的對該租賃物的評估原件交付國興公司后,仍由方正公司在附表所列的使用地點繼續(xù)使用租賃物,不發(fā)生移交,但租賃物的所有權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正式轉歸國興公司所有。上述約定符合《物權法》第二十七條的規(guī)定。簽訂合同當日,方正公司在《租賃物接收確認書》上簽字確認,國興公司已向其交付租賃物,且租賃物能夠完全滿足承租使用的合同目的。之后,方正公司亦按照約定支付了兩期租賃費用。由此可見,合同簽訂當天,《回租買賣合同》《回租租賃合同》便已生效,案涉租賃物的所有權已發(fā)生移轉,所有權人變更為國興公司,并已將租賃物再交由方正公司使用。國興公司作為所有權人及出租人,為了保護其合法權益并防范商業(yè)風險,約定由承租人方正公司再將租賃物抵押給國興公司,并不違反相關法律規(guī)定。昌盛公司關于國興公司僅為抵押權人,并非所有權人,故國興公司無權就案涉租賃物簽訂《回租買賣合同》及《回租租賃合同》,該兩份協(xié)議亦因此應為無效的主張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案例索引
相關法條
第二百二十八條 動產物權轉讓時,當事人又約定由出讓人繼續(xù)占有該動產的,物權自該約定生效時發(fā)生效力。
第七百三十五條融資租賃合同是出租人根據(jù)承租人對出賣人、租賃物的選擇,向出賣人購買租賃物,提供給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第七百四十五條出租人對租賃物享有的所有權,未經登記,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
第一條人民法院應當根據(jù)民法典第七百三十五條的規(guī)定,結合標的物的性質、價值、租金的構成以及當事人的合同權利和義務,對是否構成融資租賃法律關系作出認定。
承租人將其自有物出賣給出租人,再通過融資租賃合同將租賃物從出租人處租回的,人民法院不應僅以承租人和出賣人系同一人為由認定不構成融資租賃法律關系。
實務分析
本案的焦點問題是,在售后回租交易中,出租人出租后又要求承租人將租賃物抵押給自己并完成抵押登記是否認定所有權為轉移?是否影響融資租賃法律關系的成立?《融資租賃合同司法解釋》第2條對真實的售后回租交易可以構成融資租賃合同法律關系已經作了明確規(guī)定,但實務中存在當事人以售后回租為名訂立合同,真實權利義務關系卻與融資租賃不符的情形。故,對本案焦點問題的回答,應按照融資租賃合同的認定標準,綜合考量標的物的性質、價值以及租金的構成、當事人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等因素進行判斷。
筆者認為,融資租賃履行期間,出租人保持對租賃物享有所有權以作為其在承租人違約時,收回租賃物的物權保障,這是融資租賃合同的基本特征之一?!睹穹ǖ洹返?28條規(guī)定:“動產物權轉讓時,當事人又約定由出讓人繼續(xù)占有該動產的,物權自該約定生效時發(fā)生效力?!备鶕?jù)上述規(guī)定,當動產作為售后回租交易的標的物時,租賃物所有權的移轉可以占有改定的方式完成,即租賃物繼續(xù)由承租人占有、使用,但租賃物的所有權歸出租人享有。但在占有作為動產物權公示要件的現(xiàn)行法律框架下,承租人占有租賃物會在客觀上形成其享有物權的假象,存在承租人未經出租人同意擅自處分租賃物給善意第三人的情形,這會給出租人造成重大的經營風險。出租人為防范風險,要求承租人以租賃物為其設立抵押權并進行登記,有利于第三人獲知標的物的真實權屬狀態(tài),進一步保障了出租人的權利,且并不違反融資租賃法律關系中租賃物對出租人享有的債權具有擔保功能的基本特征。
本案中,對《回租買賣合同》性質的認定問題,最高人民法院和新疆高院從租賃物所有權的移轉、承租人以租賃物為出租人設立抵押權的目的等角度,綜合判定雙方之間成立融資租賃法律關系,筆者贊同,特此推薦。筆者在編者按中的提示在此不再重復,請關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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