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初明峰、劉磊、張款款
來源:金融審判研究院(ID:jrspyjy)
裁判概述
盡管債務人公司已完成增資注冊,但債權人對債務人公司責任能力的判斷應以案涉?zhèn)鶛嘈纬蓵r該公司的注冊資金以及當時的股東出資情況為依據(jù),債權人以案涉?zhèn)鶛嘈纬珊髠鶆杖斯竟蓶|未履行增資義務為由要求追加該增資股東為被執(zhí)行人的,法院不予支持。
案情摘要
1. 2013年10月31日,朱惠芬與楊杰簽訂《股權轉讓協(xié)議》,受讓楊杰持有的江蘇森茂公司的部分股權。
2. 在朱某成為江蘇森茂公司的股東后,江蘇森茂公司形成股東會決議,將公司注冊資本從4047.619萬元增至12291.7838萬元,并完成工商變更登記,但此次增資后各股東認繳的資本金并未實際繳納。
3. 執(zhí)行法院根據(jù)黃某、馮某的執(zhí)行申請,對江蘇森茂公司強制執(zhí)行,并在該案執(zhí)行過程中依據(jù)黃某、馮某的申請將朱某追加為被執(zhí)行人。
4. 另查明,黃某、馮某對江蘇森茂公司享有的債權發(fā)生于江蘇森茂公司增資前。
5. 朱某對執(zhí)行法院的追加裁定不服,向法院提起執(zhí)行異議之訴。一審法院,駁回其異議請求;二審法院改判,判決不得追加朱某為被執(zhí)行人;朱某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請再審,亦被駁回。
爭議焦點
瑕疵增資股東對于公司增資之前的債務是否應承擔連帶責任?
法院認為
2014年3月6日,森茂公司形成股東會決議,同意吸收朱惠芬等為公司股東,將公司注冊資本從40476190元增至122917838元,但森茂公司資產(chǎn)負債表顯示,增資各股東認繳的資本金并未實際繳納。本案黃桂華、馮芳對森茂公司的債權形成于森茂公司上述增資注冊之前。二審法院考慮黃桂華、馮芳作為債權人對森茂公司責任能力的判斷應以案涉?zhèn)鶛嘈纬蓵r該公司的注冊資金以及當時的股東出資情況為依據(jù),判令不得追加朱惠芬為江蘇省南通市中級人民法院(2014)通中民初字第00088號案件的被執(zhí)行人,并無不當。黃桂華、馮芳申請再審新提交的《證明》不足以證實朱惠芬在增資時自愿對森茂公司增資前的負債承擔責任,不足以推翻原判決,不屬于《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條第一項規(guī)定的新的證據(jù)。
案例索引
(2021)最高法民申6260號
相關法條
《公司法》
第三條 公司是企業(yè)法人,有獨立的法人財產(chǎn),享有法人財產(chǎn)權。公司以其全部財產(chǎn)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
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以其認購的股份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執(zhí)行中變更、追加當事人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
第十七條 作為被執(zhí)行人的企業(yè)法人,財產(chǎn)不足以清償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債務,申請執(zhí)行人申請變更、追加未繳納或未足額繳納出資的股東、出資人或依公司法規(guī)定對該出資承擔連帶責任的發(fā)起人為被執(zhí)行人,在尚未繳納出資的范圍內依法承擔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實務分析
關于股東有增資義務未履行,公司債權人是否可要求該股東在承諾增資的范圍內承擔責任?實務中存在不同認識,主要爭論的焦點問題有兩個:1、該增資決議是否進行公示,是否影響責任承擔?2、債權形成在增資承諾之前還是之后是否影響責任承擔?
實務中,應無爭議的是,對于增資承諾經(jīng)公示之后公司又對外負債的情形,債權人有權要求增資股東對公司債務在其增資不足部分承擔責任。針對其余情形,筆者在文章中提出觀點認為:股東間所達成的增資決議和章程在工商機關進行登記后,該股東存在增資義務履行瑕疵的,債權人在公司不能清償債務的情形下當然可以向其主張責任。然而本文援引的最高院判例顯然是對筆者上述觀點持否定態(tài)度。筆者對本判例觀點持保留意見,推薦供大家討論。
注:文章為作者獨立觀點,不代表資產(chǎn)界立場。
題圖來自 Pexels,基于 CC0 協(xi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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