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多干貨,請關注資產界研究中心
作者:李舒、趙躍文、代巧珍
編者按
在執(zhí)行程序啟動之初,申請執(zhí)行人只能對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給付義務人請求執(zhí)行。當被執(zhí)行人名下財產不足以清償債務時,申請執(zhí)行人就需要嘗試其他途徑以最大程度實現債權。其中,追加案外人為被執(zhí)行人就是一條重要的實現債權路徑。本期,我們梳理了追加被執(zhí)行人的具體情形和注意事項,以期幫助讀者解決具體實務問題。
裁判要旨
股東未實繳出資,并在出資期限屆滿前將股權轉讓給他人,若股權轉讓時公司已無償債能力,應當認定該股東存在逃廢出資的故意,則該股東應當被追加為被執(zhí)行人。反之,不應當被追加為被執(zhí)行人。
案情簡介
1. 金洲公司注冊資金20000萬元,周道義認繳出資2000萬元,實繳400萬元;許光蘭認繳18000萬元,實繳3600萬。出資期限為2018年5月22日。
2. 2015年3月16日,許光蘭將其持有的金洲公司80%股權轉讓給周道義,10%轉讓給王姣。2018年4月18日,周道義將其持有的90%股權轉讓給鄒燦。
3. 2016年3月31日,最高法院判決金洲公司向天順公司支付股權轉讓款4880萬元及利息。因金洲公司未履行上述給付義務,天順公司向四川高院申請執(zhí)行。四川高院指令宜賓市中院執(zhí)行。
4. 其后,天順公司申請追加許光蘭、周道義為被執(zhí)行人,宜賓中院裁定駁回其異議請求。天順公司不服,提起執(zhí)行異議之訴。
5. 一審中,宜賓中院判決追加許光蘭、周道義為被執(zhí)行人,在其欠繳出資范圍內對金洲公司債務承擔清償責任。二人不服,向四川高院提起上訴。
6. 二審中,四川高院作出判決,認為周道義雖在出資期限屆滿前轉讓股權,但當時金洲公司已無力清償生效判決確定的債務,周道義具有轉讓股權以逃廢出資義務的惡意,應當被追加為被執(zhí)行人。而許光蘭轉讓股權時,金洲公司有償債能力,故其不應被追加為被執(zhí)行人。
裁判要點及思路
1. 追加股東為被執(zhí)行人需要滿足哪些條件?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執(zhí)行中變更、追加當事人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第十九條規(guī)定,追加股東為被執(zhí)行人需滿足兩個條件:第一,公司財產不足以清償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債務;第二,出資期限屆滿后,股東未依法履行或未完全履行出資義務。需要注意的是,出資期限屆滿前未履行出資義務即轉讓股權,轉讓股權時若無逃避債務的故意,不應被追加為被執(zhí)行人。
2. 如何認定“公司財產不足以清償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若案件已經進入執(zhí)行程序,且法院已作出終本裁定,公司無財產可供執(zhí)行,據此,法院在審查過程中,可以認定“公司財產不足以清償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
3. 如何判斷股東是惡意轉讓股權?本案中,周道義2018年5月22日出資期限屆滿,其于2018年4月18日轉讓股權。此時公司已不能清償案涉?zhèn)鶆?,且周道義已被天順公司申請追加為被執(zhí)行人。法院認為,周道義在出資期限即將屆滿之前的訴訟過程中轉讓股權,具有轉讓股權以逃廢出資義務的惡意,不能免除補足出資的義務。
實務要點總結
北京云亭律師事務所唐青林律師、李舒律師的專業(yè)律師團隊辦理和分析過大量本文涉及的法律問題,有豐富的實踐經驗。大量辦案同時還總結辦案經驗出版了《云亭法律實務書系》,本文摘自該書系。該書系的作者全部是北京云亭律師事務所戰(zhàn)斗在第一線的專業(yè)律師,具有深厚理論功底和豐富實踐經驗。該書系的選題和寫作體例,均以實際發(fā)生的案例分析為主,力圖從實踐需要出發(fā),為實踐中經常遇到的疑難復雜法律問題,尋求最直接的解決方案。
1. 對于出讓人而言,轉讓股權后仍有被追加為被執(zhí)行人的風險。股東未實繳出資,出資期限屆滿前轉讓股權,若在股權轉讓時公司財產無力償債,且出讓人已因公司不能償債而涉訴,則極有可能被法院認定為逃避出資義務惡意轉讓股權,從而被追加為被執(zhí)行人,在欠繳出資范圍內承擔公司債務的清償責任。
2. 對于受讓人而言,應當避免因瑕疵受讓股權而承擔法律責任。即使股權轉讓程序合法,法院也會根據轉讓背景、時間等因素綜合判斷股權轉讓是否有瑕疵。因此,在受讓股權時,應當審查出讓人是否實繳出資、是否抽逃出資、出資期限是否屆滿等因素,進而確保自身利益不受損害。
3. 對于債權人而言,可申請追加瑕疵轉讓股權的股東為被執(zhí)行人從而實現債權。債權人若有證據證明債務人公司原股東有惡意轉讓股權、抽逃出資的情形,可向法院申請追加其為被執(zhí)行人。即使確定債權的案件進入再審程序,也不影響追加被執(zhí)行人的執(zhí)行異議之訴案件的審理。
(我國并不是判例法國家,本文所引述分析的判例也不是指導性案例,對同類案件的審理和裁判中并無約束力。同時,尤其需要注意的是,司法實踐中,每個案例的細節(jié)千差萬別,切不可將本文裁判觀點直接援引。我們對不同案件裁判文書的梳理和研究,旨在為更多讀者提供不同的研究角度和觀察的視角,并不意味著我們對本文案例裁判觀點的認同和支持,也不意味著法院在處理類似案件時,對該等裁判規(guī)則必然應當援引或參照。)
相關法律規(guī)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執(zhí)行中變更、追加當事人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2020修正)
第十九條 作為被執(zhí)行人的公司,財產不足以清償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債務,其股東未依法履行出資義務即轉讓股權,申請執(zhí)行人申請變更、追加該原股東或依公司法規(guī)定對該出資承擔連帶責任的發(fā)起人為被執(zhí)行人,在未依法出資的范圍內承擔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法院判決
以下為該案在法院審理階段關于本案爭議事項的“本院認為”部分的詳細論述與分析:
四川高院認為:(一)關于周道義應否被追加為被執(zhí)行人以及承擔責任的范圍問題。經查,周道義于2018年4月18日,即金州公司章程約定的股東出資期限屆滿(2018年5月22日)之前將其所持金州公司90%的股權轉讓給鄒燦,但此時金州公司已經不能清償案涉生效判決確定的債務,且天順公司已經對周道義提出了追加其為被執(zhí)行人就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債務承擔清償責任的案涉訴訟,周道義在出資期限即將屆滿之前的訴訟過程中再次轉讓股權,具有轉讓股權以逃廢出資義務的惡意,有違誠信,侵害了金州公司對外債權人天順公司的合法權益,不能就此免除其對金州公司補足出資,并對金州公司不能清償的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債務承擔補充賠償責任的義務。故周道義仍屬于《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執(zhí)行中變更、追加當事人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第十九條中“未履行出資義務即轉讓股權的股東",仍應對金州公司負有補足出資并對案涉生效判決確定的債務不能清償部分承擔補充賠償責任,周道義關于其不應被追加為被執(zhí)行人的上訴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二)關于許光蘭是否未全面履行出資義務,應否被追加為被執(zhí)行人的問題。本院認為,許光蘭雖在出資期限屆滿前將其原持有的金州公司90%股權進行轉讓,但其情形與周道義在一審訴訟中再次轉讓股權逃廢債務情形有所不同,據此不應再承擔對金州公司補足出資的義務。具體理由為:1.金州公司章程約定公司注冊資本金由股東在五年內繳足。該認繳出資的金額、履行期限均經工商管理機關公示,許光蘭在認繳期限屆滿前享有當然的期限利益,其于2015年3月將持有的金州公司90%的股權轉讓給周道義和王皎,對應的尚未發(fā)生的補足出資的義務即隨股權轉讓給了周道義和王皎,其轉讓股權不構成瑕疵轉讓,許光蘭不應認定為《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執(zhí)行中變更、追加當事人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第十九條中“未履行出資義務即轉讓股權的股東"。2.許光蘭轉讓股權發(fā)生在2015年3月,此時金州公司與天順公司關于股權轉讓的糾紛仍在一審訴訟中,即案涉生效判決確定的債務仍處于不確定狀態(tài),且金州公司名下尚有鎮(zhèn)雄縣劉家坡煤礦有限責任公司股權等資產,無證據顯示金州公司就對外債務無清償能力,現有證據尚不足以認定許光蘭向周道義和王皎轉讓股權時具有逃廢出資義務并侵害天順公司案涉?zhèn)鶛嗟膼阂?。故許光蘭在金州公司認繳出資期限屆滿前轉讓股權不屬于瑕疵股權轉讓,亦無證據證明其轉讓股權具有逃廢出資義務的惡意,其對金州公司不再負有補足出資義務,亦不應再對股權轉讓之后金州公司負有的對外債務不能清償部分承擔補充清償責任,許光蘭關于其不應被追加為被執(zhí)行人的上訴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案件來源
四川省高級人民法院,許光蘭、周道義申請執(zhí)行人執(zhí)行異議之訴二審民事判決書[(2019)川民終277號]
注:文章為作者獨立觀點,不代表資產界立場。
題圖來自 Pexels,基于 CC0 協(xié)議
本文由“保全與執(zhí)行”投稿資產界,并經資產界編輯發(fā)布。版權歸原作者所有,未經授權,請勿轉載,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