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大隊長金融
預重整正在成為企業重整的“神器”。
雖然預重整制度現階段還未被納入法律法規,而是多以法院工作指引的形式存在,但實踐先行,預重整在不少成功的破產重整案件中都起到了巨大作用,比如中國第二重型機械集團公司破產重整案、北京虹石投資管理有限公司等破產重整案。
預重整與司法破產重整(或者稱“正式重整”)可以從過程和結果兩個維度做個比較:
第一個維度看過程。
預重整,是在法院的指導和監督下,為正式重整做準備的庭外協議重整程序。
預重整并不是司法程序,甚至沒有法律法規明確規定的程序。
正式重整則有法律明確規定的程序,一般由法院和管理人主導,管理人、重整企業、債權人、重整投資人協同完成重整企業的債權審核、資產調查、審計評估、重整計劃擬訂等事項。
而預重整不僅可以讓重整企業保持獨立運營,而且可以使各方能夠在相對平等、相對客觀、相對自由的狀態下參與重整企業的各個事項,比如債權債務的厘清、經營預期的評估等,提高重整效率,減小進入正式重整程序后的不確定性,增加重整成功率。
投資人可以在進入正式重整程序前牽頭發起預重整程序,掌握更多的主動權,甚至能在預重整中提前鎖定正式重整程序中的唯一重整投資人身份,從而不再需要在公開遴選環節和其他投資人競爭。
各方都有積極性。
第二個維度看結果。
因為預重整沒有復雜的程序限制,預重整可以“推倒”、“重來”。各方對重整計劃不滿意,可以“多輪談”,甚至“換人談”。此處“換”的一般是重整投資人。
正式重整則沒有可逆性。
如果重整企業申請進入正式重整程序后,未能成功完成重整的,企業將進入清算程序。
反過來看,也正因為預重整不是司法程序,預重整自然也不受到正式重整程序的一系列保護。在預重整階段,企業債務不停止計息、企業對外債務仍需繼續清償、相關執行程序不會中止、企業對未履行完畢的合同也仍需繼續履行。
由于預重整不是司法程序,預重整的成功結果仍需正式重整制度來固定。
一般來說,重整計劃在預重整階段會基本成型,重整投資人、債權人、重整企業就重整的安排達成基本的一致后,申請進入正式重整程序,通過法院批準重整計劃,使得重整計劃具有可執行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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