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居麗卿
來源:中國破產法論壇(ID:bjbankruptcyla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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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10月24日-25日,由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中國人民大學破產法研究中心、中國國際貿易促進委員會法律事務部、北京破產法庭、北京市破產法學會共同主辦的“第十一屆中國破產法論壇”在京成功舉辦。來自全國各地400余位參會嘉賓圍繞論壇主題“營商環(huán)境優(yōu)化建設中的破產法律制度改革與完善”及其“破產審判府院聯動與營商環(huán)境”“管理人制度與信息化建設”“債務人財產與債權保障”“重整程序與困境拯救”“個人破產立法問題”“合并破產與跨境破產”等六個具體議題進行了為期一天半的深入研討。
中國破產法論壇微信公眾號將持續(xù)為大家推送各位嘉賓在會議上的精彩發(fā)言,下面推送的是貴陽市中級人民法院法官助理居麗卿在論壇上的主題演講。
論我國自由財產確定的程序及豁免規(guī)則
貴陽市中級人民法院法官助理 居麗卿
非常榮幸在這里向各位教授、專家請教、學習。我的研究生專業(yè)是知識產權法,與破產法結緣是由于考入法院之后,因工作接觸而協助辦理起破產案件。雖然起點源于工作,但是后來我發(fā)現自己漸漸喜歡上了破產法。
貴陽位于西南一隅,破產案件審判在某些條件上,相較于發(fā)達地區(qū)相對落后,所以今年我抱著學習、請教的態(tài)度來到論壇,希望將破產審判中的前沿問題,前瞻視角帶回去。貴陽目前并未實踐個人債務集中清理或是制定類似深圳的個人破產條例,所以我的發(fā)言僅是一個理論層面的探討,在實踐上比較欠缺,希望大家理解。下面我著重講關于在個人破產制度中有關住房的豁免規(guī)則。
基于傳統居住觀念和習慣,城鎮(zhèn)居民最重要的財產就是房產?!蹲罡呷嗣穹ㄔ宏P于人民法院民事執(zhí)行中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規(guī)定》規(guī)定,被執(zhí)行人及其家屬生活必需的房屋,可以查封,不得變價處分。但并未明確規(guī)定被執(zhí)行人名下的唯一住房不得處分。“生活必需”不等于“唯一住房”,且二者存在很大差別。該規(guī)定第7條也規(guī)定,超過被執(zhí)行人及其家屬生活必需的房屋,在保障最低生活標準后,可以執(zhí)行。我認為,這里的“生活必需”維持的是最低生活標準所需。由于各地經濟發(fā)展、生活水平不同,如何統一確定“生活必需”的標準?我認為,可以從以下幾個方面考慮:
首先,明確豁免住房的價值上限。自由財產范圍內的住房應當是保障基本生活水平的住房。由于我國地區(qū)差異大,故是否超過“生活必需”由法院根據當地經濟發(fā)展水平自行確定,原則上可以參照以下標準:一是,整體面積過大。面積超過60平方米,或住房面積雖然不到60平方米,但超過債務人及其撫(扶)養(yǎng)人維持必需生活標準所需(按當地廉租房保障規(guī)定)的住房面積50%以上的;二是,市場價值過高。住房建筑面積達到當地住房和城鄉(xiāng)建設部門公布的廉租房保障面積且房屋單價高于當地住房均價50%以上的。如果房屋面積過大或價值過高,則可以拍賣或變賣該房屋,在取得價款中保留與當地房屋租賃市場平均租金相當的五至八年的租金,用于解決上述人員的居住問題,剩余部分清償債權人。
其次,建議引入個人債務調整制度作為變通方式。美國破產法第13章規(guī)定了債務調整程序。該制度讓債務人可以與債權人協商,當其房產超過法定自由財產價值上限時,超過部分不免責,但債務人得保留該房產,其在約定期限內對債權人進行清償。如果到期不能清償,才將該房產拍賣或變賣用于清償。在個人債務調整程序中,債務人可以通過分期還款的方式保留房產。該程序的優(yōu)點在于,首先,債務人保住了可能被折價用于清償的房產;其次,拍賣或變賣具有不確定性,最終獲得的價款可能遠遠低于房產評估價,損害債權人和債務人雙方的利益。
最后,如果債務人自有住房價值低于自由財產規(guī)定的上限,則該房屋由債務人保留。需要注意的是,原本無房居住的債務人不能要求為其保留與當地房屋租賃市場平均租金相當的五至八年的租金的作為補償。其仍然可以通過廉租房、公租房等國家社會保障體系來解決居住問題。但此時,法院為債務人保留的租金年限應當進行克減,可以為其保留一年的租金。
以上是我的一些思考,提出供大家批評指正,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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